English

房管所吃官司

1999-11-20 来源:生活时报 刘润华 刘世红 我有话说

10月12日,崇文门房管所在办理房屋租赁契约时擅改房屋承租人,被崇文法院一审判决败诉。

1987年2月,李瑞萍单位分给其两间平房。后其妹向其借房,李瑞萍在将上述两间平房借给其妹妹时口头委托其妹妹到崇文门房管所代其办理房屋租赁契约。今年,李瑞萍得知上述房屋的承租人已变成了其妹夫的弟弟马方,便以房管所擅自变更房屋租赁契约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管所与马方建立的租赁契约并由其租住。

审理中崇文门房管所辩称,1987年2月我们是与李瑞萍的妹妹建立的承租关系。1992年李瑞萍的妹妹与马方自愿协商到我所变更承租关系。但房管所以事隔多年已将原档案的材料销毁而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7)109号第六条明确规定:“各级房管机关要加强对房产登记资料的管理,建立完整的房产档案。档案资料要准确反映房屋的坐落地点……变更情况等全貌。”房管所做为房屋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租赁手续时应严格审查手续,并对有关材料予以保存。房管所在办理上述房屋租赁手续时未尽职责,对有关房产档案资料未予妥善保管,对此应负相应的法律后果。法庭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判决撤销北京市崇文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崇文门房管所于1995年7月14日与马方签订的有关上述房屋租赁合同,同时判决确定上述房屋由李瑞萍租住。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